你心目中的庭审
是不是都是这样的?
这样的~
可是也有这样的!
近日
我们将庭审现场搬进了被告人家里
2020年4月22日,由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琳危险驾驶一案在被告人家里开庭审理。
小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案情
案件信息
2019年3月8日晚,吴某琳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位于泉港区涂岭镇某石材厂出发,沿路行驶数百米至汶阳村路段时碰撞路左的树木后摔入路边田地,造成自身受伤昏迷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吴某琳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64.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琳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2日,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经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于同年4月9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吴某琳诉至区法院。
那庭审怎么开到了被告人家里了呢?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人吴某琳因身患重病,住院治疗后在家进行恢复性治疗,目前仍卧病在床。考虑到吴某行动不便,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与值班律师沟通协调并与值班律师多次到嫌疑人家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促成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鉴于被告人难以出庭受审的现状,为保障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经与法院沟通,决定将庭审现场设在被告人家里。
不管在哪里
我们都坚守公正、公平!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展开了针对性的讯问,就本案定罪量刑、酌定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警示教育意义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经综合考虑被告人表现及身患重病,依法提出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至五千的量刑建议。
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琳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吴某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