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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隔夜酒”没事?小心大清早也会醉驾
时间:2020-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的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但你以为“今晚喝了明早开”就安全?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9日晚,李某红在其住所附近饮酒后,次日6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泽区宝山霞露村其租住处出发,沿324国道往莆田方向行驶至泉港区龙头岭执法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红当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4.77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驾驶。

李某虽然过了夜才驾车上路,

但是依然达到“醉驾”的程度。

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0日,该案移送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其血液乙醇含量刚超过醉酒标准(80mg/100ml),且属于隔时醉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李某红作不起诉处理。同年3月26日,经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李某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相对不起诉不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李某红终将要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喝酒隔夜后开车就不是酒驾”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人在醉酒后经过一定时间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后,体内的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因为血液酒精含量衰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工作生活中,喝酒在所难免,但酒后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适宜开车呢?这个问题确实很难明确,因为判断酒驾、醉驾并不是以酒歇时间长短、驾驶人的酒量和驾车时的意识状态为标准,而是有硬性的数字指标,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下一篇文章:泉州推出专题片《推动移风易俗 弘扬时代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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